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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须知

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发布时间:2017-10-18 16:46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3336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保洁服务通则

术语和定义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洁服务机构

依法成立的,有能力按照约定对建筑物、构建物、设施和场所提供有偿清洗保洁服务的专业机构。

总则

4.1  申请等级评定的机构应符合《保洁服务通则》中5的要求。

4.2  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制和等级划分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4.3  机构在评定等级时,除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划分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分值要求分值的计算方法及等级的分值要求按附录A执行。

4.4  机构等级的划分从低到高依次为暂定三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无不良记录)、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4.5  机构如设有分支机构应分别划分等级。


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5.1  

5.1.1  为了加强对市容环境保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容环境保洁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市容环境保洁服务水平,根据《湖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1.2  湖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申请保洁企业资质,并实施资质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保洁服务活动的企业。

5.1.3  本行业协会负责保洁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并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工商联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湖北省内保洁行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办理《资质证》。办理资质证的保洁企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1.3.1  必须是按时缴纳会费的协会会员单位;

5.1.3.2  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有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

5.2资质申请条件

5.2.1 湖北省保洁企业资质管理分为暂定三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不良记录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各资质等级保洁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5.2.2 三级资质: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三级保洁服务机构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无不良记录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三级保洁服务机构评定。

    5.2.2.1  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年营业额300万以上,保洁设备不少于5台(套)。

    5.2.2.2  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物资存储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

    5.2.2.3  有具备与所开展的业务相匹配的办公、作业及消毒设备。且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2.2.4  具有有效合同的保洁项目应不少于3个,或总服务面积不少于 30000㎡。

    5.2.2.5  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13人(初级证8个,中级证5个),持证项目经理2个。

5.2.3  二级资质: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近2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二级保洁服务机构评定。

5.2.3.1  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年营业额1000万以上,保洁设备不少于15台(套)。

5.2.3.2  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物资存储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

5.2.3.3  具有有效合同的保洁项目应不少于20个,或总服务面积不少于 100000㎡;承担日常保洁任务连续2年以上且正常履约的规模项目不少于6个。合同履约期内的规模项目不少于10个。

5.2.3.4  应具有承担至少二种专项保洁服务项目或特殊场所保洁服务项目的能力。

5.2.3.5  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2.3.6  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6人,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1人(高级人员1 个,中级人员10个),初级人员15人。持证项目经理15个。

5.2.3.7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任意一证,并在有效期内。

5.2.4  一级资质: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初审资质满一年以上,且近3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一级保洁服务机构评定。

5.2.4.1  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保洁设备不少于30台(套)。

5.2.4.2  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物资存储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

5.2.4.3  具有有效合同的保洁项目不少于30个,或总服务面积不少于 3000000㎡;承担日常保洁任务连续3年以上且正常履约的规模项目不少于10个。合同履约期内的规模项目不少于20个。

5.2.4.4  应具有承担至少四种专项保洁服务项目或特殊场所保洁服务项目的能力。

5.2.4.5  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2.4.6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8人,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8人(高级人员3个,中级人员15个),初级人员20个。持证项目经理20个。

5.2.4.7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5.3  申请企业资质资格

5.3.1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向湖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申请资质:

5.3.2   新设立的保洁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5.3.3 本行业协会下设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各会员企业资质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5.3.4  申报核定保洁资质的企业,应向本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5.3.4.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下同;

5.3.4.2  企业营业执照;

5.3.4.3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3.4.4  企业管理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3.4.5  企业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3.4.6  保洁服务合同复印件;

5.3.4.7  保洁服务业绩材料

5.3.4.8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5.4  企业资质证颁发及管理

5.4.1  本行业协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保洁企业的资质审批。

5.4.2  《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与副本,由本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盖章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3  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每年复审换证制度。对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原资质等级;对复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降级或注销原资质等级。

申报保洁《资质证》换证的企业,应向本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5.4.3.1  企业资质《复审申请表》(加盖公章)下同;

5.4.3.2  企业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5.4.3.3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核对);

5.4.3.4  企业管理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5.4.3.5  企业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5.4.3.6  保洁服务合同复印件(查原件,报复印件);

5.4.3.7  保洁服务业绩材料

5.4.3.8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5.4.4  保洁企业资质复审的内容是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保洁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4.5  对已获得《企业资质证书》的保洁企业提出资质等级升级的,在一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款执行。

5.4.6  凡发现资质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其《企业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或吊销,并在本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5.4.6.1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复审的;

5.4.6.2  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企业资质的;

5.4.6.3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4.6.4  其他违规行为的。

5.4.7  企业遗失《企业资质证书》,应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5.4.8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应到本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4.9  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保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应到本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5.4.10  保洁企业经复审或升级后,在换取新《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5.4.11  企业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洁企业的服务指导。

5.4.12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30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5.4.13  从事企业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高效地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14   保洁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附则

5.5.1  本规定由湖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解释。

5.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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